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324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24 號
聲 請 人 陳之璘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
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0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
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 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駁
回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
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