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29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9 號
聲 請 人 陳盈全
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79 號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援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點(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
原則之規定,有違憲疑義;及其援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
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下稱約僱辦法),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
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
見解違憲;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及約僱
辦法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