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235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35 號
聲 請 人 黃天辰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
第 1602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 112 年度上
字第 160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依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
回,又聲請意旨所指摘者,乃涉原因案件之實體問題,是本
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