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218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18 號
聲請人一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二 馬宣德
兼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945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採用不實證據作為判決基
礎,且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誤,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
、第 23 條規定所揭櫫之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馬宣德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證據取
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
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