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176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76 號
聲 請 人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1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雖或有第 28 條
第 2 項之記載,惟觀整體聲請意旨及系爭判決,聲請人所
指摘者應係同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
第 16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另系爭判決除不當引
述系爭規定,復不允許後訴再行爭執前訴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生存
權及訴訟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所
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
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
,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
依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
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
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
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曾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經臺北地
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決)
,認其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遭同院 105 年度勞訴
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上訴逾期予以駁回確定

(二)聲請人復對同一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經臺北地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
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另就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以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同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遭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係以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故聲請人之請求已為前案判決既判
力所遮斷,而以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
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因適
用系爭規定而違憲,暨以主觀意見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
,並逕謂其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
憲法,並致確定終局判決因而違憲,亦難認對於確定終局判
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
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