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161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61 號
聲 請 人 歐仁烽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壢小字第 1761 號民事判決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而提起上訴,
經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小上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以裁判
脫漏無從以上訴方式救濟為由,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嗣聲請
人以前開桃園地方法院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
再審,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微字第 3 號民事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聲請人認確定終
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下
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80 條規定,侵害其受
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
法律見解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核與上
開規定不符。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