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159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59 號
聲 請 人 盧世豐
温啓堯
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郁文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48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理由中指摘前
開高等法院判決於解釋、適用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後段時,漏未審酌基本權之防禦及保護功能
,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16 號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未見於此,逕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侵害其受憲
法第 15 條、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就系爭裁
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稱其於上訴三審之理由中指摘上開高等法院
判決就系爭規定後段之解釋、適用,未考量基本權之防禦與
保護功能,因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而系爭裁定未審酌
此上訴理由,故認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惟系爭裁定係於審
酌聲請人之上訴理由後,認聲請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
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核聲請意旨所陳,係
執其上訴三審之理由,泛指系爭裁定違反憲法,尚難認聲請
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核與上開
規定不符,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