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148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8 號
聲 請 人 陳之璘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06 號
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無權出租他人耕地之債
權契約,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出租人亦未有詐欺或違反
租約致承租人受有侵害情事,致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
之財產權及工作權受侵害,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
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
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見解之當否而為爭執,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
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