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132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2 號
聲 請 人 張峻彬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110 年度埔簡字第 46 號民事簡易判決之被告,該判決命聲
請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4,920 元,並駁回原告其
餘之訴。原告上訴二審後,追加請求聲請人應給付 89,382
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駁回原告之上訴,但准許二審追加之訴部分之請求。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
法第 466 條所定數額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剝奪聲請
人就上述二審追加之訴敗訴判決提出上訴救濟之機會,牴觸
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揭櫫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
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之意旨,違反憲法第 7 條規
定之平等原則及憲法第 16 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爰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係就刑事訴訟案件中,一審判
決無罪,經上訴後二審改判決有罪之情形,為免冤抑所為之
解釋,尚與民事訴訟係就人民間之私權爭議所為裁判不同,
聲請意旨據此主張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核屬
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同條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