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2年度審裁字第1952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52 號
聲 請 人 項淑菁
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
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賣
場人員於公共場所要求聲請人將所攜購物袋打開供其檢視,
並未構成民法侵害名譽行為之見解,侵害其受憲法第 8、15
、22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財產權、人格權及隱私權,
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僅泛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慮及消費者於消費場所
之隱私及人身自由權,不應任由商人隨意貶抑人格云云,核
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