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112年度審裁字第1892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2 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74、1744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並聲請註銷臺
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及
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另
聲請憲法法庭註銷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及補充判決部分,於法無據。爰依前揭規定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