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112年度審裁字第1783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3 號
聲 請 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77 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曲解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2 項「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
之意旨,牴觸憲法第 16 條關於訴訟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
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
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