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112年度審裁字第1782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2 號
聲 請 人 一 翁女喬
聲 請 人 二 LA GRUA THOMAS ALBERT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6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判決應附具理由
之義務,且刻意不採聲請人所提供之證據及防禦方法,又任
意匿飾增? 聲請人之言論,使其失真後,再引用證人之不實
證詞,判決聲請人敗訴,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
之言論自由權、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第 16 條保障之訴
訟權及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指明何法規範有何違憲之情事,應
係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
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
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