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 第 275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2年度審裁字第1776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76 號
聲 請 人 沈俊隆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275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
上易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二)之法律見解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
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再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駁回其上訴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
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
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