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宜補字第1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余麗華
上列原告余麗華與被告郭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