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宜補字第1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文瑞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哲舜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