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宜小字第1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121號
原 告 陳素玲
被 告 黃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