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陳重林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 00號0樓
被 告 林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重林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6以112年度補字第3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