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陳逸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琇婷、邱睿晨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邱睿晨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邱睿晨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張琇婷應給
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2項聲明,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
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