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張林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71,296元,及自
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45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