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王秀華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2,860元,及自民國
97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2,595元,及自民國97年5月8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