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
債 權 人 劉靜文
債 務 人 吳東霖(即吳仁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仁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
仁傑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