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仲元(原名魏萬富)



魏志明


魏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2,227元,及
自民國86年4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
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即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