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杜昕怡
債 務 人 林明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2,299元,及其中1
46,535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之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