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陳紅柑

林漢鐘

一、債務人林漢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程序費用500元,若其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對其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陳紅柑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