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朱士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86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
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