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債 務 人 徐金𡍼(即徐福壽之繼承人)



徐金天(即徐福壽之繼承人)


徐麗秋(即徐福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福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0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徐
福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