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育群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706元,及自民國
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8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589元,及其中本金23,311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77,15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