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債 務 人 楊春蘭

陳新賀

陳婉婷

陳世偉

陳宏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379元,及其
中本金9,368元自附件附表2所示之清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