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佩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至本院民事第1法庭接受訊問,
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
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
標籤紙依序編排,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
一、曾經參與協商之情形:
㈠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
協商並成立協商,請具體說明上開債務協商成立之協商條件
,聲請人於協商成立時之工作狀況,聲請人毀諾之時點、原
因,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
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及財產
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
 ㈡請提供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
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三、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
四、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11
2年2月20日止)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含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
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聲請人陳明聲請前兩年收入總計約新臺幣540,000元,係如何
計算得出?請列出計算式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可辨識
年份及月份之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
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及收入加總計算
式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㈣聲請人自110年2月2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
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
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供核。
六、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
1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歷年
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有
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
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除郵局外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及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郵
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
本替代。
十一、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
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二、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應陳明以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
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
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
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
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四、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供核。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聲請人
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十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07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
0日止)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2年2月19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