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2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琪(原名侯盰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