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聰明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換言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但有載發票
地者,應以發票地所屬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
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票付款地為新北市中和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仟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