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603元,及自98年2
月15日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2.債務人張嘉峰前於民國94年12月01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以下同)50,000整,借款利息於每
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
利益,自97年5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