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7,751元,及自民國8
8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清發於民國87年08月20日偕許明玉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
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