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游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771元,及自民國112
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俊仁於民國109年5月6日來行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13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
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詎債務
人游俊仁勞工紓困貸款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77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
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
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