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5,14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瑞明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9月20日止累計283,386元正未給付,其中274,722元為本
金;7,87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瑞明於民國110年07月07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
117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累計161,758元正未給付,其中
156,993元為本金;4,0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4722元 林瑞明 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156993元 林瑞明 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