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3,29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明琴於民國108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9月20日止累計271,288元正未給付,其中260,181元為本
金;10,61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明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0日止累
計132,003元正未給付,其中128,873元為消費款;3,130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0181元 游明琴 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128873元 游明琴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