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債 務 人 楊媄涵

楊福隆

一、債務人楊媄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987元,
及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所示利率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福隆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