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 務 人 財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40,735元,及自
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財園工程有限公司前邀同曾威翰為連帶保證人
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債權人借貸
,借款金額為(下同)1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
.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
1.59%,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12
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債權人迄
今仍有840,7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
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
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