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債 務 人 黃金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35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