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呂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711元,及自民國98
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呂文傑於民國94年8月16日向債權人
申辦現金卡額度3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
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
約積欠債權人本金25,711元,自民國98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依申請
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
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