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李素真
債 務 人 簡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50,000元,及其中本金1
,5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8計算之利息,另債權人聲請本金6,450,000元,自民國11
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金6,450,000元部分,債權人請求按年
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經定期命補釋明資料及更正,逾
期未補正,僅能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超過部分,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