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賴茲蕙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4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接
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
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
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
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
(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聲請人陳明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34,152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載25,500元,而有入
不敷出之情,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例如:實際所領得
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
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請提出
證明文件整理成冊,並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供核。
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三、聲請人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
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㈣請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
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
明。
㈤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㈥聲請人既已入不敷出,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請詳實說明何以
維持前開扶養費之負擔。
四、聲請人陳明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34,152元
,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載25,500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
不合理。請詳實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情形?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
算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
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民國109年8月16日)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全戶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9年8月16日)
前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七、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九、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