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賴茲蕙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4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接
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
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
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
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
(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聲請人陳明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34,152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載25,500元,而有入
不敷出之情,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例如:實際所領得
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
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請提出
證明文件整理成冊,並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供核。
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三、聲請人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
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㈣請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
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
明。
㈤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㈥聲請人既已入不敷出,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請詳實說明何以
維持前開扶養費之負擔。
四、聲請人陳明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34,152元
,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載25,500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
不合理。請詳實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情形?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
算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
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民國109年8月16日)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全戶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9年8月16日)
前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七、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九、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賴茲蕙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4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接
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
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
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
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
(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聲請人陳明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34,152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載25,500元,而有入
不敷出之情,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例如:實際所領得
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
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請提出
證明文件整理成冊,並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供核。
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三、聲請人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
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㈣請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
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
明。
㈤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㈥聲請人既已入不敷出,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請詳實說明何以
維持前開扶養費之負擔。
四、聲請人陳明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34,152元
,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載25,500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
不合理。請詳實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情形?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
算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
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民國109年8月16日)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全戶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9年8月16日)
前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七、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九、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