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張富順
代 理 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
院,並於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50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
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
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
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二、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父母)。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
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
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即自109年9月起至111年9
月止)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
四、應提出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
統一編號。
五、應提出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
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
代。
七、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
核。
九、應陳明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
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
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
成冊供核。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
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
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
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十一、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二、除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請陳報自聲請清
算前二年間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或其他「個人」所有收入款項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銀行間成立協商?如有,請提供協商成立資料,
並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
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
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
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
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六、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
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
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
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
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
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張富順
代 理 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
院,並於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50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
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
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
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二、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父母)。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
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
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即自109年9月起至111年9
月止)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
四、應提出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
統一編號。
五、應提出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
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
代。
七、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
核。
九、應陳明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
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
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
成冊供核。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
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
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
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十一、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二、除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請陳報自聲請清
算前二年間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或其他「個人」所有收入款項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銀行間成立協商?如有,請提供協商成立資料,
並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
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
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
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
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六、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
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
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
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
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
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