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簡新琴
被 告 劉鎂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