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原 告 連國祥
被 告 許智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智信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連國
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
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