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張玉玲
被 告 簡伯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