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王麗香
被 告 龔韋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龔韋瀚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麗香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