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林哲緯
被 告 游淑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