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盧明熖
相 對 人 陳沄


方晟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98
號,即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0號恐嚇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
備程序時,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林惠玲
書 記 官 陳蒼仁
通 譯 蔡秉誠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盧明熖 到
相 對 人 陳沄 到
相 對 人 方晟德 到
調解委員 游瑞源委員 到
調解委員 陳正吉委員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均願意當庭向聲請人道歉,並獲聲請人諒解。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給付方
法: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前以郵局匯票(指名受
款人為聲請人)掛號郵寄予聲請人。
(三)聲請人於收受上開款項後,願原諒相對人,並同意法院給
予相對人緩刑宣告。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盧明熖
相 對 人 陳沄
方晟德
調解委員 游瑞源
陳正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蒼仁
法 官 林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